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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曹某,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余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