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曹某,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余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71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