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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燕明与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明,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黄燕明,男,1972年3月27日生,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黄燕明与被执行人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燕明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6日,被执行人吴建国与申请执行人黄燕明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即欠款人民币64000元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