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兰贵与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兰贵,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朱岩,该机务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郭东风,该机务段劳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机务段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兰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刘兰贵原系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职工,工作岗位为蒸汽机车司机系高温特殊工种,1994年7月1日办理了退休手续。2014年11月17日原告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1994)108号文件第一条:“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单位的所有职工……。”该本计发办法自1994年10月31日起施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36号文件《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过渡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统一的统帐结合计发办法执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该实施细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审认为,原告刘兰贵于1994年7月1日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原告以其在职期间系特殊工种岗位,被告未按文件规定折算工龄为由,诉至本院。因原告刘兰贵于1994年7月1日退休时,其所在单位即本案被告不属于省级统筹单位。根据文件规定被告单位于1999年1月1日以后纳入省统筹,在此之前,仍执行原行业退休计发办法,故原告主张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刘兰贵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兰贵负担。上诉人刘兰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赔偿上诉人自2012年6月从事高温特殊工种1000元损失和精神损失2000元。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工,按照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此规定能证明: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说明已参加退休社会统筹费用,也证明符合(1994)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二、被上诉人在石电机劳(2012)78号文件提到尚不属于省级统筹单位,删除了参加离退休费用的重要内容,也损害了上诉人享受(1994)10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答辩称,一、上诉人1994年7月1日退休时,单位不属于省级统筹,单位于1999年1月1日以后才纳入省统筹。根据冀劳(1994)108号文第15条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原计发办法不作变动,仍执行原行业退休计发办法。二、上诉人从事高温特殊工种自2012年6月计算的损失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诉求,没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北省人社厅信访办公室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143号)、《河北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1994)108号)之规定,于2012年6月4日做出了《关于刘兰贵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意见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作为计发退休费参数。折算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一贯政策,符合国家文件规定”。之后,又于2013年3月27日复函石家庄市电力机务段:“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在原行业统筹期间,应执行当时行业统筹政策”、“我省冀劳(1996)4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上述答复和复函,均符合国家及河北省关于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是否作为计发养老金的政策和规定。上诉人刘兰贵系1994年7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在1998年底之前,而1998年之前被上诉人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均属行业统筹,不属于省级统筹单位职工。因此,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单位职工,应当按照当时行业职工养老金统筹政策和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即使上诉人办理退休时属于省统筹单位职工,依据河北省冀劳(1994)108号、冀劳(1996)44号文件之规定,其折算工龄亦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及政策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兰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