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赤峰市维旭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赤峰市维旭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杨桂珍,女,60岁,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维旭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梁维旭。原告杨桂珍诉被告赤峰市维旭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