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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建兵与郑英明、巫金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兵,郑英明,巫金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兵。被执行人郑英明。被执行人巫金沅。申请执行人周建兵与被执行人郑英明、巫金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剑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英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建兵借款121000元及利息,现已归还10902元,尚欠款1100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巫金沅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巫金沅的存款扣划。在另案中被执行人郑英明、巫金沅司法拘留。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