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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建党与卢伟锋、郑月珍、王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党,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陈建党,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卢锋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月珍,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恒坤,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党与被告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建党与被告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自行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建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