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建党与卢伟锋、郑月珍、王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党,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陈建党,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卢锋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月珍,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恒坤,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党与被告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建党与被告卢锋伟、郑月珍、王恒坤自行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建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