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