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刑减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侯俊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刑减字第00396号罪犯侯俊虎。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00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俊虎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05月19日起至2026年0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俊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折合获得“积极”十四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服刑人员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俊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侯俊虎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0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