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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高雷与李庆峰、刘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高雷,李庆峰,刘道荣,李金祥,李庆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吕高雷。被告李庆峰。被告刘道荣。被告李金祥。被告李庆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高雷与被告李庆峰、刘道荣、李金祥、李庆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高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胡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