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大云与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云,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邱大云,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淑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负责人:苟永智,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大云与被告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