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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陈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银平,陈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琛,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琛向申请执行人惠银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承担执行费356元,合计30743.5元。但被执行人陈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琛的银行存款3074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