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陈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银平,陈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琛,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琛向申请执行人惠银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承担执行费356元,合计30743.5元。但被执行人陈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琛的银行存款3074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