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孙某某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谢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谢某某要求宣告孙某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诉称,与孙某某于199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7日孙某某电话称去沈阳上货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孙某某死亡。经查,孙某某,女,吉林省长春市人,与申请人谢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7月1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及公安机关已出具孙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已届满,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某某于2003年7月1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孙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