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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容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应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明圣人民陪审员 :廖承炎人民陪审员 :赖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