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被唐山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唐山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被执行人唐山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与被执行人唐山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4)古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山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素琴安置补偿费人民币25301元,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