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维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53-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维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执行人陈维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处:陈维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的上述判决。现上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维基未履行上述财产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维基的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金 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