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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席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