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高某某,男,满族。被告:田某,女,,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