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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高某某,男,满族。被告:田某,女,,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