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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孝伍与王涛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伍,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孝伍,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涛所有的车架号为LSGDE5397CH227934、车牌号为皖A7R8**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王涛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森海豪庭13号203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合产304691)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