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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曾红与耿艳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耿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669-3号申请执行人曾红。被执行人耿艳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艳英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艳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