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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吴海龙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00号申请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吴海龙,无业人员。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指定代理人程开忠。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医申(2015)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海龙强制医疗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剑坤出庭,被申请人吴海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指定代理人程开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自2011年以来,涉案精神病人吴海龙经常到广水市吴店镇街道闹事,更是多次到吴店镇邮政支局,持木棒等打砸各种营业设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2015年1月30日下午13时许,吴海龙持菜刀、砖头将吴店镇邮政支局门前的一个ATM取款机砸坏后,冲进邮政支局大厅,将柜台上的防弹玻璃砸裂、一台电脑砸坏、挂在墙上的液晶电视砸坏和玻璃大门摔碎等。经广水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为5688元。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海龙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陈方平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建议对被申请人陈方平强制医疗。指定代理人程开忠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涉案精神病人吴海龙经常到广水市吴店镇街道闹事,更是多次到吴店镇邮政支局,持木棒等打砸各种营业设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2015年1月30日下午13时许,吴海龙持菜刀、砖头将吴店镇邮政支局门前的一个ATM取款机砸坏后,冲进邮政支局大厅,将柜台上的防弹玻璃砸裂、一台电脑砸坏、挂在墙上的液晶电视砸坏和玻璃大门摔碎等。经广水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为5688元。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海龙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申请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菜刀一把、木柄钉锤一把;2、涉案精神病人吴海龙户籍信息;3、证人李某、吴某、杨某、丁某、冯某、饶某、王某的证言;4、吴海龙的供述;5、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海龙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相关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决定对被申请人吴海龙强制医疗。本决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