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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姬俊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俊芬,刘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姬俊芬,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树国,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树国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