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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友莲与太谷县棉织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莲,太谷县棉织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张友莲。被告太谷县棉织厂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闫涛,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莲诉被告太谷县棉织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太谷县棉织厂破产管理人提出原告张友莲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友莲负担。审判员  王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