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骆驼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澜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8月17日生育一女胡某,2010年3月11日生育一子胡甲。因被告多次出现不忠实婚姻关系、不负家庭责任的严重情形,原告试图改善婚姻关系未果,被告变本加厉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长期分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原、被告依法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状况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户口本,拟证明原、被告有两个被抚养人。被告卢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孝敬公婆、没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事,双方也没有长期分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卢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卢某某对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1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7日生育一女胡某,2010年3月11日生育一子胡甲。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存款。原告称因做工程亏损,欠有300000余元的债务未偿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该债务,不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表示不清楚是否存在该债务。庭审中,双方未能就该案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婚后不忠实夫妻感情、不负家庭责任、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负担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某要求与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管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