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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岳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岳某,女。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某、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