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同义、被告长葛市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军涛、长葛市后河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袁同义,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文亭。被告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后河村。法定代表人刘翊伟。被告刘军涛,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长葛市后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行政街。负责人陈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同义、被告长葛市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军涛、长葛市后河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同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军涛、长葛市后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同义撤回对被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军涛、长葛市后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袁同义承担。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