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龙与被执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己自动全部履行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