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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治怀与刘飞霞、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治怀,刘飞霞,杨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神执字第01906号申请执行人温治怀,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飞霞,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世伟,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温治怀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飞霞、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刘飞霞、杨世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温治怀偿还借款本金8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10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取被执行人刘飞霞、杨世伟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二被执行人刘飞霞、杨世伟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