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彭雪,甘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彭雪,甘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均,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碧霞,女,住福建省安溪县,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彭雪,女,出生于1991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甘德军,男,出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雪,甘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