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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彭雪,甘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彭雪,甘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均,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碧霞,女,住福建省安溪县,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彭雪,女,出生于1991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甘德军,男,出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雪,甘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