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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峥嵘、陈长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峥嵘,陈长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峥嵘,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陈长南,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峥嵘与被执行人陈长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刑初字第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长南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峥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长南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5816.11元及利息、执行费268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