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庆伯与王云清、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伯。原审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中心A-1-42-甲2。法定代表人张金鹏。上诉人王云清因与被上诉人孙庆伯及原审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云清上诉称,本案是工程合同纠纷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本案《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的是被上诉人承包廊坊市广阳公寓三期商住楼,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王云清、原审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孙庆伯与上诉人王云清、原审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工程协议书》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王云清、原审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王云清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