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苗誉瀚与被告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学文、威海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誉瀚,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学文,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24-1号原告苗誉瀚,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学文,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誉瀚与被告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学文、威海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学文在威海秀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项目投资款及收益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600万元,冻结被告周学文在威海秀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项目投资款及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相荣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鲲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