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莱芜XX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XXXX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XX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胡XX与XXXX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胡XX申请,提出将该案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另案一并执行,经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已经将该案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