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彭善林、毛剑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善林,毛剑云,邹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善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剑云,系被告彭善林母亲。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迎春。上诉人彭善林、毛剑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5年4月10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6,868.5元,由上诉人彭善林、毛剑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