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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霞霞申请支付令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霞霞,朱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两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孟霞霞,女,生于1990年9月10日,汉族,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朱睿,男,生于1988年4月27日,汉族,农民。申请人孟霞霞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朱睿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表明,2014年8月26日,朱睿向孟霞霞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5年2月19日前返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孟霞霞多次向朱睿催收,但朱睿不予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霞霞与被申请人朱睿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朱睿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孟霞霞返还借款2万元。朱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朱睿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孟霞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恩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