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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方,易高艳,刘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刘柱方,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易高艳,女,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靖,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方与被告易高艳、被告刘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电话通知原告刘柱方缴纳诉讼费,原告刘柱方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原告刘柱方在法院规定缴纳期限内,未按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