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敬祝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祝,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沈剑,李剑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张敬祝,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国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沈剑,经理。被告:沈剑。被告:李剑,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祝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沈剑、李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80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敬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分公司、沈剑、李剑银行存款80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文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