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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谭金泉与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上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泉,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上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谭金泉,女,汉族,1947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垭丁。被告成都上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垭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泉诉被告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上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金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金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