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瑶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瑶,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1996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1月19日被假释;又因吸毒,2010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大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民警接线索在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瑶查获,后被告人王瑶供述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区暂住地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白色晶体两袋、红色药片一瓶、红色粉末一瓶、白色粉末一瓶、粉色晶体两瓶,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两袋、红色药片一瓶、红色粉末一瓶、粉色晶体两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4.43克(已被收缴),白色粉末一瓶检出氯胺酮,净重0.05克(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瑶非法持有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瑶在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玮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