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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杜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杜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57-1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X-X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负责人韩颖,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程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晓晨,女,汉族。被告杜雪,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杜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雪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雪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