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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春花与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花,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22-1号原告:徐春花。被告:周辉。原告徐春花为与被告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春花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春花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孙超巧人民陪审员  徐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