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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国敏与广州市雅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四初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敏,广州市雅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0号原告:陈国敏,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陈慧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转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雅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芳,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敏与被告广州市雅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敏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国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83元,由原告陈国敏负担。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