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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尚观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火车站铁路南煤建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尚观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观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观俊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尚观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给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尚观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给付工程款全部。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其发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