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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3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红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232-3号原告刘桂林,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玉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孙保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红亮,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林诉被告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山东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东营市冠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