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栏杆支行与张业先、韦帮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栏杆支行,张业先,韦帮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栏杆支行。被执行人张业先,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韦帮菊,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01728.87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业先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