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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武某,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彪,利辛县程家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