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鹿泉市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祁长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泉市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长全,河北旭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05号申请人鹿泉市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果被执行人祁长全(泉),第三人河北旭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鹿泉市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祁长全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与2015年1月21日向第三人河北旭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河北旭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到期债务137700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祁长全在第三人河北旭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的1377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胡玉亮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