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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强与被上诉人李秋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强,李秋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强,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生,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宁,男,汉族,1955年10月28日生,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宁裕(李秋宁之妻),女,汉族,1954年11月16日生。上诉人王永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永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永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