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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清俊申请执行吴学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俊,吴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46号申请人周清俊,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申请人吴学财,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清俊与被申请人吴学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吴学财应支付给申请人周清俊人民币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4594.63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於孝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