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拉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拉呼,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拉呼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