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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仲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丽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丽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仲审字第1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韵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丽萍。申请人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本纠纷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睿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瑜净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莉 来源: